地委行署:

1、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伊犁州党委的决定、决策,执行地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向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3、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4、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6、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7、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8、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9、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的行政公署是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撤销;1978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属各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关。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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