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是在每年的七月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首先单位在每年的七月按照统计局统一计算口径计算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详细计算范围建议向统计局咨询),再根据这一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扣7%计算出新的月缴存额,缴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   另:目前基本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7%;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8%。

补充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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