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投放平台效果怎么样

从这几年爆发式出现的自媒体平台和短视频平台来说,广告投放的效果还是很棒的,尤其是短视频的兴起。

平台广,层次多,受众覆盖面广,这都是互联网广告平台的优势。

互联网精准广告投放

互联网广告公司的广告都是怎么做的

1、地理位置定向

互联网广告公司为客户提供更精准的广告,他们会根据广告投放地点来定位广告客户。比如,如果一家广告公司想要在某个城市发布广告,就可以根据该城市的经纬度来精准定位,进而向该城市的具体人群发布广告。

2、语言定向

互联网广告公司还可以通过语言定向来投放广告。根据广告发布者的目标受众,他们可以把广告发布到某个语言的网站或者某个国家的互联网空间,以此来提高广告的精准度。

3、兴趣定向

互联网广告公司还可以按照用户的兴趣定向来发布广告。根据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广告发

互联网广告在中国异军突起的原因

互联网广告 VS 传统广告

首先概念就不和大家多说了,互联网广告咱们大家都知道,平时咱们各大APP上刷到的带有广告字样的广告内容。其实就是融合在内容信息中的广告,一般也叫原生广告,就是跟周围的内容太相似了,如果不是看到角落出现的“广告”、“推广”字眼的话,可能根本不会发现这是一则广告信息,很多用户在浏览信息流平台时,被一个内容吸引点击进去,结果才发现是广告。

传统广告咱们就更加熟悉了,户外广告、比如派发传单,张贴海报,赠送小礼品等等,还有咱们比较熟悉的电视媒体广告,纸媒广告等等

传统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等。

互联网广告:在互联网媒体上投放、展现的广告。

之所以互联网广告后来者居上,无非是迎合了广告主和客户的几个特征,也可以称为广告的基本要素:目标、流量、受众、创意、效果。

目标

传统广告:早期,由于广告转化很难衡量,各方不得不更关注品牌曝光,不太在意短时间的转化。不过,希望立即获得转化的广告主,会在广告上留下互动的方式,早期是电话等,现在也包含二维码等。

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使得广告的展现、点击、转化等数据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衡量,较大比例的广告主也开始尝试以立即获得转化为目标来投放广告。搜索广告、信息流广告的客户,大多更看重当下的转化。

流量

传统广告:流量规模依赖于媒体固有的受众规模,难以在短时间调整。另外,流量的特点难以准确量化,只能根据各方经验大致分析。流量的细分程度也比较弱。

互联网广告:流量规模除了受媒体本身流量状况影响之外,媒体方还可快速地采购流量,以调整流量规模。同时,由于浏览者的一些信息被媒体获得,媒体能够对流量特点做比较具体的刻画,也使流量细分变为可能。

受众

传统广告:广告定向的概念应用并不广泛。广告主多依靠对媒体或场景的受众特点的判断来做决策,选择与自身目标最契合的媒体或场景。

互联网广告:广告主能够选择将广告定向推送给特定人群,筛选人群时可以根据人口属性、地理位置、兴趣偏好等特征,也可根据浏览者与广告主网站的互动情况来做筛选。

创意

传统广告:单向的信息传递为主,和浏览者少有直接互动。创意制作对专业人员的依赖较高,且创意优劣难以低成本验证,多数时候只能选择直接呈现给浏览者。

互联网广告:创意形式变得丰富,且能在触达、注意、行动等全流程和浏览者有互动。创意的制作依然需要专业人员支持,不过广告主可以通过一些小流量验证的方式,在多个创意中选择最优的。

效果

传统广告:广告的展现量大体上可以统计或估计,但广告的转化数据难追溯、难量化。部分情况下可以笼统地统计扫码量、来电量等,但多数情况难以准确统计。

互联网广告:广告的展现、点击、转化都可在一定程度上追溯、量化。

互联网广告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广告受到挤压

互联网广告的规模在近几年一直持续增长,它对传统广告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自2012年开始,传统广告的规模增长趋缓,并开始负增长。

来源:《2016-2017中国广告市场回顾及展望》 CTR媒介智讯

而在互联网广告高速发展的当下,大家会普遍发现腾讯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受众度高于其他平台,广告主对腾讯社交广告的需求度普遍高于其他平台,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商家。

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从用户特征以及价格成本等方面剖析出来也就不言而喻了

首先做为拥有12亿+用户的微信,其朋友圈存在非常高的营销推‌‌广能力,再加上腾讯大数据针对人群做标签:地域,性别,年龄,兴趣爱好等;便于商家去筛选自己所在行业的目标人群潜在客户,把广告预算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因此,微信朋友圈会成为商家投放广告的首要选择,也是情理之中的。

微信的流量优势,促成了广告业务的繁荣稳定,也让朋友圈广告成为用户社交场景里的常见元素。

商家选择投放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原因:

1:起投门槛低,3000起投,大小客户都愿意尝试

2:广告可视化,可确保自己刷到自己的广告,增加信服力

3:微信用户基数大,可根据标签筛选目前人群客户,减少广告的浪费

4:广告流量的质量高,每人每天只能收到2-3条广告,因此效果突出

5:广告类似于用户自发朋友圈,消费者并不反感,互动也很自然

微信朋友圈广告怎么盈利:

1:广告服务费制作费:自行收取10-20%左右

2:流量差价:普通城市3分(实际成本四厘-五厘) 重点城市6分(实际7厘-1分)

3:充值返点:充值金额的3-12%

举例子, 低门槛十万人群起投,一个人群市场价是三分,成本价一个人群是4-5厘,那这样算的话,十万人群市场价三千,成本的话大概是在一千块钱左右,你的利润就在两千左右

后台充值 低 1100元,减去充值返点10%(1100÷1.1=1000)实际充值金额(1000元,后台到账1100 元)

注:所有利润都是直接结算, 你学会了吗?

怎么成为朋友圈广告的代理商?

朋友圈广告代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1、直接和腾讯合作,成为代理;

2、联系各个省份的代理或者靠谱的渠道商,成为城市代理;

但这里需要提醒,代理的门槛很高,对公司注册资本、年限、人员规模都有要求;代理每年的业绩考核也很高,一旦达不成业务考核标准,腾讯会终止合作。因此,不是特别大的互联网公司,想要拿下代理基本没戏。

做二级城市代理的话,就比较容易了些,对公司实力没有严格的要求,个人或者公司都可以做,而且总部对于城市代理的扶持力度是很大的,培训、客源、辅助开发市场等等。主要是在合作总部渠道商公司的时候,需得多方对比找到一家靠谱的上家公司,可以完整的扶持城市代理完成市场开发。

代理互联网广告,一般来说,除了代理费用这个门槛,其他的限制并不高;​一般的互联网广告客户是网络开发,全网客户可开发,也就靠个人能力来吃这碗饭了。

互联网代理很简单,看好这个市场,想进入市场分一杯羹,能承受代理费用!

互联网精准广告投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互联网精准广告投放

互联网广告部是做什么的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及备受垂青的户外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实施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一部分。

互联网广告类型多式多样,例如:视频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文本链接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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