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 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 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 益”,是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的,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这里所说的“额外 利益”,一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操心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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