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我国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

80年我国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哪些 扩展

一九八零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它们分别是: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广东省的珠海经济特区,广东省的汕头经济特区和福建省的厦门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促进了全国的改革开放。

80年我国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哪些 扩展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1980年我国分别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首先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截止到2019年我国经济特区已经发展到7个。

经济特区的设立主要是在方面不同于其它地区,在特区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灵活的经济措施。在政治上,和其地区一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不存在特有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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