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晚婚晚育婚假规定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山东婚假几天 扩展

山东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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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婚假3天。法律上规定的婚假包括三天,该三天并不包含双休日和节假日。根据公司的福利制度,其可以和员工约定超出三天的婚假时间,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但公司不可以和员工约定婚假比三天少或者没有婚假,即使约定了,该条款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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