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不需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为什么权益法不能变成成本法 扩展

权益法是可以变成成本法核算的。因为当投资方增持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时,投资方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转化为控制,被投资单位成为投资方的子公司,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需要将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这时候将长期股权投资原有的账面价值,加上新追加投资的成本,成为成本法核算的新账面价值。

因为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当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股权比例的变化,核算方法也随之需要调整。

为什么权益法不能变成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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